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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省集贸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的通知(赣工商消字[2007]12号)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 9:48:57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全省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集贸市场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集贸市场食品消费安全,促进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就规范集贸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制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的集贸市场是指县级及其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的食品集贸市场。凡进入集贸市场交易食品的经营户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本通知所称的证、票包括:食品检验检疫报告、供货商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联系电话。下同)、供货商销售凭证(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有供货商的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下同)。

二、食品经营户在集贸市场内经营食品,应当按下列方式索取票据和凭证:

1、实行定点屠宰的肉类制品:定点屠宰证明、供货商身份证明、供货商销售凭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未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肉类制品的:供货商身份证明、供货商销售凭证。

  2、批发购进的:供货商身份证明、供货商销售凭证。

3、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供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在销售凭证上记录供货人的身份证号。

4、需经检验检疫的:商检证明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供货商身份证明、出具的正式发票或供货商销售凭证。

三、食品经营户自行生产加工并销售的,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四、同一供货商提供同一品种的,且不需检验检疫的,食品经营户在首次进货时索取供货商相关证明。

五、索取的票据和凭证,交由市场物业管理中心或市场开办者统一管理或食品经营者自行保存。供货商销售凭证由食品经营户自行保存。

六、集贸市场内有固定店面的食品经营户建立进货台账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指导意见》执行。

七、批发市场内从事零售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食品集贸市场索证索票制度或进货台账制度,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农村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不属于专项整治的范围。

 

 

 

 

 

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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