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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切实做好猪肉市场监管工作
-在全国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 钟攸平
(2008年7月30日,北京)
同志们:
这次电视电话会议非常重要、非常及时。刚才,商务部、卫生部的负责同志做了很好的发言,我都非常赞同,下面,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我代表工商总局讲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对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猪肉市场监管的责任感
5月2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525号令,重新发布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并定于8月1日起施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的高度关心和深切关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承担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职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8号)文件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个统一”和推进工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四化”建设的要求,把贯彻《条例》、加强猪肉市场监管工作,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二、贯彻落实《条例》,要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猪肉市场监管
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深入开展猪肉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一)强化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目标。
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同志反复强调,猪肉质量安全状况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和谐,要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做好市场监管工作。各级工商机关要依照《条例》等法规政策赋予工商机关的职责,切实做好猪肉市场监管工作。各地要认真强化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具体措施,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监管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督查到位、配合到位。认真落实猪肉市场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严格依照《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经营猪肉的市场、集市、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及从事猪肉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各级工商机关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猪肉等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切实突出监管工作重点,加强市场巡查。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加大对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市场和猪肉批发市场的监管力度,集中开展季节性和节假日专项执法检查,特别是奥运期间的专项执法检查,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猪肉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场巡查,认真做好市场巡查记录,切实加强对猪肉市场的日常监管。要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引导猪肉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四) 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切实加强对猪肉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等重点环节的监管。
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猪肉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以检疫准入合格为核心,提高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执行不合格猪肉市场清退制度。一是实行“协议准入”制度。从事猪肉销售的市场、集市、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要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签订协议,落实“场厂挂钩”制度,规范进货渠道,严禁经营其他渠道的猪肉。二是实行亮证亮照和“挂牌经营”制度。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并在公示牌中如实标明猪肉的产地来源、定点屠宰厂名称、进货时间、价格等相关信息。三是实行“强制退出”制度。凡市场上发现销售其他渠道的猪肉、注水肉、有病有害猪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以及其它不合格猪肉的,要立即强制退市,并进行处罚。四是认真落实市场开办者猪肉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度。
(五)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经营行为。
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病死猪肉、“高温猪肉”和注水肉等不合格肉流入市场的行为;严厉查处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厉查处用不合格猪肉卤腊加工成品出售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严重、造成影响恶劣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多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市场、商场和超市,应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市场主办者的责任。对查处的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震慑违法经营者。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积极构建猪肉市场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一是认真学习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猪肉等食品市场监管力度。二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监管机制,加强对批发环节的监管,努力实现监管关口前移。三是积极探索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实施分类监管。四是强化社会监督。通过扩大12315网络和“一会两站”的覆盖面,积极推进社会监督体系建设,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和配合。
猪肉质量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工商机关要积极加强与商务、卫生、发展改革、公安、农业、质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好市场秩序,营造安全和谐的市场环境。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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