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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下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知识竞赛工作方案》,检验全市工商系统信息化推广应用成果,选拔参加全省工商系统信息化知识竞赛队伍,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信息化应用技能和水平,市局拟举办全市系统信息化知识竞赛暨全省工商系统信息化知识竞赛预选赛活动。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为保证全市信息化知识竞赛的顺利进行,市局成立信息化知识竞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刘清明副局长担任,成员由人事科和信息中心人员组成,负责全市工商系统竞赛有关活动的组织协调,对各级工商局竞赛工作进行指导。
信息化知识竞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竞赛办公室,成员如下:主任陈永华(信息中心主任)、副主任郭庆华(人事科副主任科员),成员刘满华(信息中心干部)。其具体职责:
1、 制定竞赛实施方案(本通知);
2、 组织制订活动安排和竞赛规则;
3、 建立我市组队现场比赛题库;
4、 组织相关人员组成竞赛评委会,负责有关判卷、奖励工作;
5、 组织各地参加总局网上在线测试答题竞赛;
6、 通过选拔,确定我市参加省局决赛的代表队。
(二)各县(市、区)工商局由一名局领导负责,人事部门和信息中心共同组成竞赛工作组,负责本县工商系统竞赛组织实施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活动进展情况。
二、竞赛方式
竞赛采取全市系统网上在线试卷答题和组队现场比赛两种方式进行。
(一)网上在线试卷答题竞赛
1、网上在线试卷答题竞赛以总局统一下发的题库和在线考试软件进行,全市系统工商干部均要求参试。
2、以参赛人数占本地工商干部比率和满分率两项指标为统计依据,从13 个县(市、区)局中评出优秀组织奖的获得者。
3、网上在线测试答题竞赛拟于2008 年8 月底前完成。
4、网上在线测试答题具体时间尚未确定,市局将在接到省局通知后即刻告知各县(市、区)局。
5、届时,各县(市、区)局须将组织参加网上在线测试答题的情况报市局信息化知识竞赛工作领导小组。
(二)组队现场比赛的竞赛方式
1、初赛
(1)初赛以各县(市、区)局为单位进行,由各县(市、区)竞赛工作组组织实施。
(2)为了使此次知识竞赛具有广泛的参与性,避免竞赛变成精英赛和尖子选手赛,各县(市、区)局的初赛,应经县(市、区)局组队进行公开选拔,组织一个队作为本局的代表队参加市局的决赛。
(3)为更好地推动基层信息化应用,此次竞赛参赛人员以基层工商干部、业务干部为主,所有选手必须为工商系统正式工作人员。
(4)每支代表队由4 名人员组成,其中正式参赛选手3 名,替补队员1 名。参赛选手至少有2 名基层分局干部,并不少于1 名女选手。基层分局长以上领导及40 岁以上选手参赛的予以加分奖励,每名符合加分条件的选手加2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6 分。
(5)各县(市、区)局初赛于2008 年7月20日前完成。
2、决赛
(1)决赛由市局竞赛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2)每个县(市、区)局组织1 个代表队参加市局决赛;
(3)决赛分笔试、实际操作、抢答等形式;
(4)决赛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预决赛。13 个代表队以笔试和上机操作两种竞赛方式进行预决赛,取总成绩前7 名参加总决赛;
第二阶段:总决赛。以现场抢答方式进行(占40%),笔试和上机操作分数(占60%)折算带入总决赛,决出一、二、三等奖获奖的代表队;
(5)由市局领导向获奖队进行现场颁奖,并在全市工商系统予以通报表扬;
(6)由荣获一等奖的队代表全市工商系统参加全省竞赛;
(7)决赛初定于2008 年7 月底前进行,请各县(市、区)局于7 月20 日前将参赛队员名报市局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刘满华,电话:8919999。
三、竞赛内容
竞赛主要以《工商信息化手册》(中国工商出版社2007 年6 月版,电子版可以在市局网站的下载中心处下载)所涉及的内容为范围,涵盖计算机基础知识、网络基础知识、电子政务等基础知识,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操作系统及故障排除等基本实用操作技能以及金信工程等相关的内容。
四、奖励办法
(一)在线答题奖励办法
优秀组织奖:3 名,届时以参加全国在线试卷答题人数和成绩为准,以市局名义向获奖的县(市、区)局颁发“优秀组织奖”奖牌。个人奖励由国家工商总局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应用知识考试合格证书”。
(二)现场决赛奖励办法
现场决赛奖励设置最佳团队奖、优秀个人奖等奖项。
第一项:最佳团队奖
以市局名义向获得前3 名的县(市、区)局分别颁发一、二、三等奖奖牌,给予一等奖奖金1200元,二等奖奖金900元,三等奖奖金600元。
第二项:优秀个人奖
评出优秀个人奖13 名,以市局名义颁发证书,并给予每人200元奖金。优秀个人奖拟在各代表队成绩最优者中各产生1 名。
(三)参加全省竞赛奖励办法
在全省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省局将给予相关荣誉和奖励。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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