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7年度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07年度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各地要加强对省政府颁布的《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扩大江西商标知名度和提高江西产品市场占有率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务必加强领导,积极指导企业整理著名商标认定的申报材料,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二、自愿申请,实事求是。申请商标要符合《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著名商标条件,并按照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省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行业协会对申请商标的商品在省内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的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人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前3年企业纳税证明。同时,申请人要提供申请商标标识两张(5CMX4CM)。 三、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各地要依照《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和认定程序》的规定,严格把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推荐意见,及时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因省政府颁布的《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申请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的需重新申请认定,且必须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四、申请著名商标认定截止时间。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商标的申报材料的推荐意见必须在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由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上报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请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下载,统一使用A4纸)。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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