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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办字[2004]第22号文件的通知
           作者:05采集员 文章来源:老网站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5 17:57:30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办字[2004]第22号文件的通知
 
 
赣工商办字[2004]5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办字[2004]第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全省各级工商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的各项规定。要对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检查公示栏(牌)等中是否含有已经取消或政策已调整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范围等,如有,要立即取消或调整;对新(改)建和维修的工商分局(所)及机关力公楼,要按政务公开要求,公示收费。要严肃纪律,规范执收执罚行为。
省局将适时组织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查处。
附件:工商办字[2004]第22号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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