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政策法规 >> 工商行政管理 >> 正文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局服务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05采集员 文章来源:老网站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5 17:57:40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局服务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工商办字[2004]25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9省(区)人民政府签署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精神,9省(区)工商局于9月14-16日在广东召开了“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高层联席会议”,现将这次会议通过的《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局服务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联系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将工作意见内容逐级传达到基层。要教育全体干部积极加强区域内工商部门合作,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 
 
 
二○○四年十月八日
 
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局服务
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精神,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协议》,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发展,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区域经济的全面合作与发展服务。经九省(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高层联席会议协商,特制定以下工作意见。
第一章创造开放的市场环境
第一条开放商品市场,实行区域内市场一体化。各成员方应消除限制商品流通的地区障碍,对在区域内流通的其他成员方商品,实行同等待遇,不得设置不平等的条件,限制其在该地区内销售。
第二条各成员方同意全面清理实行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为契机,清理和废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属于排斥和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对本地商品和服务予以特殊保护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范性文件。属以下内容的,一律予以取消:
(1)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
(2)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进入外地市场的;
(3)专门针对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收取费用的;
(4)对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设定不合理的限制条件的;
(5)指定经营者经营和消费者购买、使用本地商品的。
第三条各成员方应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纳入依法行政的工作重点,严厉查处限制非本地生产商品的销售和使用、强制或变相强制销售区域、对商品产地作虚假宣传、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反公平竞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建立名优产品市场绿色通道。对经区域省级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公布的优质农产品和其他商品,可向社会公布有效标识,并在区域内市场上市销售时予保护。
第五条简化举办展销会的登记程序,为区域内企业跨省(区)开办各类商品的展销会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建立展销会登记的快速通道。
第六条加强区域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联系,做好区域间消费者投诉的通报、收集、处理和信息反馈等工作。建立消费者投诉协调处理制度,对于区域内其他消费者协会(消委会)转来的投诉,要尽快优先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
第二章促进企业合作发展
第七条建立良好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推动企业区域内合作。各成员方在依法履行登记注册职能基础上,共同推动落实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条件、程序等的规范,推动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第八条区域内的投资人在区域内各省区投资兴办企业的,可以享受同等待遇。支持区域内重点优势企业名称冠以本省(区)行政区划;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在本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中使用该省(区)行政区划名;积极支持个私协会等行业协会举办经贸等交流活动。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企业登记管理信息交换制度,为区域内企业投资和开展经营活动提供相关信息咨询。
第九条改善投资服务环境。建立并推行首办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政务承诺,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对投资经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内项目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提供快速通道服务;对区域内重点优势企业投资的,采取提前介入、指定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等措施,积极协调和解决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条鼓励不同经济成份企业在区域内开展经济合作,发挥不同省(区)的经济优势,引导和支持区域内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制、改组。
第十一条共同推进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特别是服务贸易项下的18个行业准入事项的落实工作。
第三章加强商标行政保护合作
第十二条加强对著名(驰名)商标的保护。各成员方要参照本地省、自治区关于著名商标保护的有关规定,对其他成员方认定的著名商标实施与本地著名商标同等力度的重点保护。对于其他成员方管辖范围内的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投诉,应积极组织落实案件的查处,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与督查,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他成员方管辖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有的高知名度商标,应按规定及时立案,并向国家商标局申报。
(1)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2)被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著名商标的;
(3)涉外高知名度商标的;
(4)以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虽未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但在同行业中有高知名度的;
(5)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
第十四条以各成员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申请登记,属同行业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属相关联行业的,如足以误导公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确实造成影响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已登记注册的,依《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各成员方依法保护其它成员方辖区内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出现管辖权异议的,成员之间应当本着“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协商解决;如需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违法主体实施处罚,而又不在同一省(区)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协助查处。对重大案件或涉及面广、影响大的商标案件,可根据具体情况,经相关成员方协商,开展统一的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六条加强信息交流,建立案件通报制度。各成员方及时通报商标保护方面出现的突发事件、跨省(区)案件和协查案件,及时通报重大商标侵权案件,特别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涉外高知名度商标的侵权案件情况。各成员方之间应及时交换最新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单。
第四章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合作
第十七条建立名优企业打假维权协作网络。各成员方将名优企业打假维权协作网络的企业名单知会其他成员方,各成员方接到网络内企业打假请示时,应及时组织力量打假。如打假涉及到多个省份的,经相关成员方协商,开展区域性打假联合行动。
第十八条建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抽查协调机制,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力度。各成员方对在本地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商品,经协商,共同拟定在同一时间段组织抽查,互通抽查结果,通报抽查情况,以扩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影响力。
第十九条加强办案工作协调、配合。建立区域内案件协查机制。
(1)提供案件线索。各成员方应相互提供涉及其他地区的违法违章案件线索,加强12315申诉举报中心的联系,及时向涉案地区工商局通报情况。
(2)案件移送。各成员方在查办案件中发现不属于本省(区)管辖范围的,应将案件的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地区的工商局。
(3)委托调查。各成员方在查办本省(区)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及到其他地区需要协查的,可委托有关地区的工商局调查。受托方应及时调查并回复。
(4)委托告知。各成员方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需委托其它成员方工商局告知的,受托方应及时告知,并将告知回执发回委托方。
(5)委托送达。各成员方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需委托其它成员方工商局送达的,受托方应及时送达,并将送达回执发回委托方。
第二十条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合作。实现以“经济户口”为基础、动态巡查为手段、企业信用监管为重点的分级管理。规范区域内工商部门记录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信息归集、公示制度。制定企业监管分类标准和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衔接好泛珠三角区域企业信用分类认定标准和分类监管措施,实现泛珠三角区域工商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区域内企业信用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惩戒机制和淘汰机制。
第二十一条各成员方互认对方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方式和结果。
企业在区域内其他省(区)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该分支机构从属企业登记注册机关。
区域内其他省(区)登记设立的企业在本省(区)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该企业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章加强信息交流
第二十二条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政务互动,减少信息非对称性,整合区域内有关资源,实现联网互访,信息共享。
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标准为基础,制定信息共享标准和接口。组织力量,根据区域内跨地区的业务需求,明确需要共享的信息项目、共享的时效要求、反馈机制以及安全标准;同时,做出能互相访问的开放接口。目前可使用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数据交换平台。待条件成熟后,建立泛珠三角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各成员方必须按统一的标准建立省级接口共享或互换信息。
尽快制定数据处理、交换及业务操作规范等制度,促进信息共享系统安全、有序运行。
第二十三条信息交流共享包括以下内容:
1、市场经营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年检资料。主要提供市场主体的身份信息和经营资格信息。
2、“重信用守合同”企业的评定结果。
3、驰名、著名商标认定结果。
4、受处罚企业的主体信息和结果信息。
5、商品抽检、商品比较实验结果。特别是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信息。
6、工商统计资料(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
7、信息简报、内部期刊、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8、各成员方认为需要交换的其它信息。
第六章建立和完善交流合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各成员方要加强对合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局长责任制,各成员方“一把手”负总责,班子要明确局级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要具体加强对合作事宜的组织与领导。
成立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秘书处,秘书处成员由联席会议单位成员的办公室主任组成。秘书处每年总结区域合作的工作情况,并向联度会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建立相关的专题工作小组。建立创造开放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合作发展、商标行政保护协作、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合作、信息共享五个专题工作小组。专题工作小组由各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企登处、商标处、经检处(公平交易局)、信息中心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组长由当年承办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高层联席会议的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专题工作小组具体职责是负责制定协作方针和行动计划,专门负责协商解决本专题的相关事宜和其他重要事项。各工作小组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工作,定期或需要时向联系会议报告工作情况。各工作小组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听取成员方的建议,审议和报告协作进展情况。
应各成员方提议,专题工作小组可就共同关心的问题或紧急事宜召开临时会议。接到成员的提议后,应当征求各成员方意见,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的,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六条各成员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意见的各项内容在本省(区)范围内贯彻落实。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关于印发《江西省互联网…
    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行…
    关于转发《关于贯彻实施…
    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复…
    关于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所有 赣ICP备08000221号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 编辑制作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东三路2号
    邮编:330046 电话:(0791)6350215 传真:(0791)6350070
    mailto:webmaster@jxaic.gov.cn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6.0以上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