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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印刷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作者:05采集员 文章来源:老网站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5 17:58:54
江西省新闻出版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印刷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赣新出印字[2005]10号
 
各设区市新闻出版局,各设区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
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
就我省印刷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印刷企业类别
印刷企业包括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以及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复印、打印业务的企业。
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二、印刷企业设立的程序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印刷企业设立时,应“先办证后办照”,即由新
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后,再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体程序为:
(1)对申请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以及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经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核准名称后,由所在地市新闻出版局受理申请,经省新闻
出版局同意后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然后再由所在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2)对申请设立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市新闻出
版局受理申请,办理经营许可,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然后再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对申请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和省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外商投资授权工商局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三、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程序
(1)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
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
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均按照印刷企业设立的行政
许可程序办理。
(2)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
营场所、企业类型、注册资本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
活动的,由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办理变更、注销登
记,然后再由所在地市新闻出版局按照程序办理备案。对印刷业
经营者减少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面积事项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得低于《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规
定的最低限额。
四、几点要求
1、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做好行政许可工作,对末办理印刷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
对末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的印刷企业,新闻出版
行政部门不得予以变更备案。
2、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相互支持、配合和把关。对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撤
销和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及
时通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
销、撤销和注销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通
知所在地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
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企业类型、注册资本等主要登
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要
提醒、督促印刷企业及时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3、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加强对印刷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大监管力度,
打击无证照印刷经营活动。要建立行政许可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行政行为,要予以纠正。努力营造出良好
的政务环境,维护印刷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印刷业的健康发展。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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