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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05采集员 文章来源:老网站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5 17:59:05
江西省中小企业局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中小企发[2005]9号
 
各设区市中小企业局、发展改革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企业[2005]12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我省实际,并作如下通知:
一、凡申请设立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区开展担保与再担保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律由所在地设区市中小企业局受理,在5个月工作日内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初审;省中小企业局在1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中央驻赣企业需设立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省中小企业局。
三、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四、经批准依法设立的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调整区域范围、业务范围和撤销、分立或合并的,按设立申请办理,即由设区市中小企业局受理,报省中小企业局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并凭批准文件到原工商行政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不属于跨省区或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在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前,由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直接办理登记注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可暂参考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条件和申请设立担保机构须提交的材料,一个月内向中小企业局备案,其中: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企业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备案,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中小企业局受理后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跨县、市、区和在县、市、区范围内的由同级中小企业局受理后报设区市中小企业局备案,并抄报省中小企业局。待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办法》作出明确规定,并依法履行地方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后,再另行通知。
六、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是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本地担保机构的监管,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发展改革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各担保机构要自觉接受中小企业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真实数据和有关信息。
附件:江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表(略)
 
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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