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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3部门《关于加强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购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赣安监管二字[2005]13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购用管理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危险化学品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管理不善对社会稳定存在极大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和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关于“五整顿、两关闭”以下五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停产整顿: 生产工艺和设备
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
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
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经安全评估
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对以下两类危险
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关闭: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经营、运输等活动的,经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的
要求,立即开展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全面治理整顿,严把市场准入关,
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以及
其他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的监管, 确保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不发生事故。
二、重点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市场。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是
刑事案件犯罪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主要来源,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
严格准入条件。严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经营
、销售危险化学品。2005年3月之前,所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
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也要尽快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
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年检手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严格监控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和数量。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必须规范内部管理,严格掌握和控制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化学品流向和数量。发现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等情况,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经营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并且每天核对销售情况。记录档案应当至少保存2年。
生产、储存、使用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对其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被盗、丢失或者误售、 误用。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并对库存危险化学品进行定期检查。
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并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和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
行建设。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六、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七、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结合预防刑事犯罪教育,广泛开展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危险化学品使用、防护、救治常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和应对突发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购用管理的通知》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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