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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工商系统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作者:05采集员 文章来源:老网站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5 17:59:18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全省工商系统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赣工商办字[2005]14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
兴赣大业”的决定,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
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若干意见》,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放宽企业设立登记条件,拓宽创业空间,鼓励人民群众投资办企业。
1、允许公司不受行业限制,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至3万
元;投资人可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额只需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20%,且不少于3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其余资本可在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两年内缴足。
2、投资人可以用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管理技能、科技成果、
采矿权、探矿权、股权、土地使用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作为对
企业的出资,其出资比例在不超过70%的情况下,由投资各方协商确
定。
3、允许1名自然人或者1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4、投资人申请企业登记,涉及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的,可先行
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取得营业执照;待完成审批后,再办理增加审
批项目的变更登记。
5、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直接在本省城乡申办个体
工商户。
6、开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远程登记,不收取名称登记费。
7、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
(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外,  自
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
业性收费。
创办私营企业的,一年内免收登记费。
继续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伍士兵、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
8、对农民初次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免收登记费。
9、建立农村经纪人帮扶联系点,加快发展农村经纪人。
大力支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和引导农民采用便于管
理、利于发展的资本合作的组织形式设立经济组织。农村经纪人及
盈利性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一年内免收登记费。
二、加强引导规范,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10、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无照经营者以规范为先,最大限度
地引导无照经营者申办营业执照,变非法经营为合法创业。
11、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
商品违法行为;  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重点,严厉打击侵犯知识
产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整治虚假违法食品、药品、医疗广告和
就业市场“黑中介”为重点,严厉打击商业欺诈。强化对地区封锁
和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深入持久地整顿和规范市
场经济秩序。
12、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积极协助培育驰名商标、著名
商标和知名商标的战略梯队企业建设,继续组织著名商标、知名商
标的认定工作和驰名商标的推荐申报工作,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商标
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工作。支持农业实施品牌
战略,倡导建立“公司+农户+商标”的新模式。
13、实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重点扶持守信者,
教育、管理一般失信者,淘汰严重失信者。鼓励企业通过广告传递
正确的生产与消费信息;积极帮助企业规范合同管理,继续开展守
合同、重信用活动。
14、对市场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采取教育为先的原则,实行
教育引导和行政处罚并举,不得以罚代管、不教而罚。对过失案件、
初犯案件、一般违法案件,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对情节轻微,
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属于自由裁量的
罚款数额,一般取法定下限,无明确下限的,一般不超过上限的10%。对主观故意的案件、累犯的案件、危害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的案件、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坚决予以惩处。
三、改进服务,文明公正执法,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15、从2005年7月开始,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行企
业登记“一审一核”制,减少办照审批环节,方便企业市场准入。
继续实行“首办负责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
16、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以各种形式充分披露
在本区域、县域范围内的各类企业登记信息以及信用记录,鼓励人
民群众加强信息利用,  以信息引导创业。
17、免费向创业者发放《工商办事指南》,并在全省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注册大厅开设专门窗口,为创业者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政
策法规咨询和创业辅导。
18、从2006年1月开始,在全省十一个设区市开放网上年检,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选择网络和传统年检方式。对经营业绩和信誉良
好的企业继续实行“免检”制度。
19、强化“12315”申诉举报网络建设,推进“12315”进社区、
进乡(镇、村)、进市场、进商场工作;在全省所有乡、镇、村设立
“12315”红盾护农工作站(点),及时方便农民投诉举报,保护农
村创业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六项
禁令”: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
罚款和扣押物品;严禁索要、收受监管服务对象的钱物和接受、参
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严禁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严禁酒后执法;严禁着工商行政管
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营业性场所消费。违者视情节予以组织处
理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违反禁令的行为不查不纠、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行动起来,以争创一流业绩
的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好上述二十条措施的落实。具体操
作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实施办法实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关于全省工商系统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若干措施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二○○五年八月一日
 
 
 
附件:
 
关于全省工商系统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
 
兴赣的若干措施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一、有关条款的释义和实施办法
(一)允许公司不受行业限制,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至
3万元;投资人可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额只需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的20%,且不少于3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其余资本可在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1、允许公司不受行业(或经营方式)限制,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一律降至3万元,但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于3
万元的,从其规定,如拍卖业。
2、注册资本分期注入的(仅限设立登记时),企业应当在公司
章程中载明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营业执照注册
资本金额后括号加注实缴金额,如10万元(实缴x万元)。公司股
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营业执照副本加注两年
有效期,即“本营业执照有效期至X年X月X日”。
3、企业在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前不得对外投资。
4、分期出资的,初次出资登记注册费按认缴的数额收取,以后
陆续出资的,按变更登记办理。
5、对二年期满后未达到认缴的注册资本数额的,按认缴的注册
资本数额依减资程序办理,按实缴的注册资本数额登记。
(二)投资人可以用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管理技能、科技成果、采矿权、探矿权、股权、土地使用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
作为对企业的出资,其出资比例在不超过70%的情况下,  由投资各
方协商确定。
1、上述出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
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其出资比例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
过70%。除管理技能外,公司设立登记后,上述出资均应当在半年
内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股权出资是指股东以其所持有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所
有而形成的出资方式。
接受股权出资的公司可按两种方式登记:(1)设立登记;(适用
于拟设立的公司)(2)变更登记。(适用于已设立的公司)
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股权原所在公司股东会决议;
(2)股权出资人对股权的持股证明(由股权所在公司登记机关
出具);
(3)股权原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
(4)股权出资人对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性条件,且能
够完全拥有的保证书;
(5)股权出资人和股权原所在公司签署的在半年内办妥股权原
所在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并报备案的承诺函;
(6)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7)公司设立登记依法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股权原所在公司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证明(由股权原所
在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必须写明原股东和现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2)股权原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
(3)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4)公司变更登记依法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三)允许1名自然人或者1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1、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须一次缴足。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
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3、原已设立的有限公司由于股东变化可以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
而存续。
4、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一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类型后
括号加注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如“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四)投资人申请企业登记,涉及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的,可
先行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取得营业执照;待完成审批后,再办理增
加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
1、投资人申请登记,对经营项目当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须报经审批的,可先行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先按无须审批的项
目,  由投资人自主选择。须经审批的项目待完成审批后,再办理增
加项目的变更登记。
2、对经营范围所有项目均须审批,且其名称中又含有该审批项
目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允许其使用该名称,并核定其经营范
围为“仅限xxx项目的筹建,待取得相关许可机关的许可后方可经
营”。待完成审批后,再明确经营范围,办理变更登记。如企业申请“江西天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可核定为“仅限对保险
经纪项目的筹建,待取得相关许可机关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五) 开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远程登记,不收取名称登记费。
企业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企业申请名称登记的查询工作是名称许可的工作程序之一,应由核准登记的机关直接负责,内、外资企业一律不收取名称登记费。
(六)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失地农民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注册资本为5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出资人应全部为高校毕业生或失地农民)可享受此优惠政策。
2、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或注册资本为50万元以下私营企业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出具普通高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  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报到证》上注明登记注册时间,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后退回本人。
3、失地农民是指2001年7月1日后在推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因经济建设而被征用土地,且人均持有耕作的土地低于200平米的农民。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上述失地农民的规定,在本区域范围内制定登记操作意见。
4、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应当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后注明:“高校毕业生” 或“失地农民”,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其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5、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创办私营企业的,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应当在投资人姓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合伙企业)或企业类型(有限公司)后注明:“高校毕业生”或“失地农民”,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免收其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
(七)对农民初次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免收登记费。
农民初次申办个体工商户或注册资本为50万元以下私营企业(全部是农民创办)的,可凭个人身份证(地址在农村),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
(八)建立农村经纪人帮扶联系点,加快发展农村经纪人。
大力支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和引导农民采用便于管理、利于发展的资本合作的组织形式设立经济组织。农村经纪人及盈利性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一年内免收登记费。
大力支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和引导农民采用便于管理、利于发展的资本合作的组织形式设立经济组织。对农民个人申办的盈利性合作经济组织,符合个人合伙设立条件的,按个体工商户登记;符合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按合伙企业登记;符合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按有限公司登记。上述企业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
(九)从2006年1月开始,在全省十一个设区市开放网上年检,企业根据自愿原则选择网络和传统年检方式。对经营业绩和信誉良好的企业继续实行“免检”制度。
全省十一个设区市工商局2005年度企业年检必须开放网上年检。在实施网上年检过程中,各地要从方便企业出发,遵循自愿原则,  由企业自选年检方式,严禁将网上年检作为企业年检的唯一方式。
二、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1、对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及创办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的,其享受优惠的人数及减免的费用由个体口负责统计。
2、对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农民创办私营有限公司的,其享受优惠的人数及减免的费用由企业注册口负责统计。
3、各地在统计工作中,应按照谁登记谁统计的原则做好分工。
4、企业注册口的统计资料应抄送同级个体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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