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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办案先进单位、办案能手评选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赣工商办字[2005]19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推动市场监管和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促进职能到位,塑造良好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形象,省局修改和完善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办案先进单位、办案能手评选及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开展行政处罚办案先进单位、办案能手评选及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行政处罚办案先进单位、办案能手评选及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按照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和创建法治和谐平安工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各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行为,严格行政执法,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江西经济健康快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参评对象
行政处罚办案先进单位的参评对象为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案能手参评对象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三、组织领导
省局统一组织领导行政处罚办案先进单位、办案能手的评选和奖励工作,日常具体工作由省局政研法规处承办,必要时,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各设区市局的行政处罚办案先进单位、办案能手评选和奖励工作由政研法规科具体承办。
四、评选办法
(一)行政处罚办案先进单位和行政处罚办案能手的评选办法按照《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办案先进单位、办案能手评选及奖励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二)评选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先自评、后审查、再审定的步骤进行:
1、行政处罚办案先进单位由省局政研法规处组织各设区市局人员进行评(查)选,提出预选意见;
2、行政处罚办案能手应自下而上民主推荐, 由设区市局对照具体考评条件初评、公示后,将《行政处罚办案能手推荐表》和《行政处罚办案能手查办案件一览表》报送省局政研法规处;
3、省局局长办公会对政研法规处提出的行政处罚办案先进单位预选意见和行政处罚办案能手名单进行审查,决定3~5个行政处罚办案先进单位和20~40名行政处罚办案能手名单。
五、奖惩
1、对评选出的“行政处罚办案先进单位”,省局将授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办案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证书,发给奖金3万元。
2、对评选出的“行政处罚办案能手”,省局将授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办案能手”称号,颁发证书,发给奖金3千元。
六、其他
1、请各单位充分重视此项评选工作,加强领导,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
2、省局各部门不另行组织其他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考评。
3、有关评选具体实施的时间及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办案先进单位、办案能手评选及奖励办法》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办案
先进单位、办案能手评选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推动市场监管和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促进职能到位,塑造良好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形象,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被处罚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入法定程序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省局组织评选省级行政处罚办案先进单位、行政处罚办案能手。各设区市局参照本办法组织本辖区内市级行政处罚办案先进单位、行政处罚办案能手的评选工作。
第三条行政处罚办案先进单位和行政处罚办案能手评选和奖励,应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公开,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工商系统以设区市局为单位参加省级行政处罚办案先进单位的评选。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含案件核审人员)均可参加行政处罚办案能手评选。
省级行政处罚办案先进单位每年评3~5个,省级行政处罚办案能手每年评20~40名,并表扬办案工作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若干名。
第五条参加评查的行政处罚案件为全省工商系统评查年度内办结的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结的对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国家有关公平交易监管、企业注册监管、商标监管、广告监管、市场监管、个私经济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特殊交易(经营)监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案件结案日期以案件罚没款项依法缴纳入库之日为准。
第二章行政处罚办案先进单位评选
第六条行政处罚办案先进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职能,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市场监管职能充分到位,行政执法效能好。
(3)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办案程序,无严重违规、违纪案件,年度案件质量评查优良。
(4)坚持文明执法,秉公办案,执政为民,勤政廉洁。
(5)圆满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行政处罚办案先进单位评分由三方面内容组成:案件质量评分、大要案件数量评分和案件罚没入库额评分。其计算方式为:
行政处罚办案先进单位评选总分=(案件质量评分× 50%)+(大要案件数量评分×15%)+(案件罚没款入库额评分×35%)
第三章案件质量评分
第八条案件质量评查由办案程序评查、事实及证据评查、定性及处罚评查、文书及案卷评查四部分组成,标准分为1 00分。其评分方法为:
案件质量评分=办案程序评分+事实及证据评分+定性及处罚评分+文书及案卷评分。
第九条各设区市局提供所有的大要案件的案卷,从中抽取10件评查,如不足10件大要案件的,可以其他案件补足。
由省局组织人员对案卷进行评查。
扣分总额不超过各评查部分的标准分。
第十条办案程序部分(30分)
(1)越权管辖的扣5分;
(2)立案审批、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核、结案呈批等手续不全的,每项次扣1分;
(3)一人进行调查取证的,每次扣1分;
(4)应当举行听证的案件,未按程序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的,每项次扣2分;
(5)办理先行登记保存、扣留、封存及责令暂停销售等行政强制措施手续不全的,每项次扣2分;
(6)证据未注明取证日期、出处及复制的证据未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出证人未签字(盖章)的,每项次扣1分;
(7)其他手续不全、程序不合法的,每项次扣1分。
第十一条事实及证据部分(30分)
(1)主体认定不准的扣3分,共同主体少认定或多认定的每个扣1分;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号等,或个人的年龄、职业、职务、工作单位、住所等要素,每一项不清的扣1分;
(3)非法经营额计算错误的扣2分;
(4)主要证据不足的每处扣2分,其他证据不足的每处扣1分;
(5)其他事实不清的每处扣1分。
第十二条定性及处罚部分(30分)
(1)定性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扣5分;
(2)定性未引用禁则或罚则的每项扣2分,引用的禁则和罚则错误的扣2分;
(3)超越处罚种类或自由裁量权的扣5分;
(4)处罚畸轻畸重或显失公平的扣3分。
第十三条文书及案卷部分(10分)
(1)办案文书未使用统一格式的扣2分;
(2)办案文书未使用钢笔或毛笔填写的扣2分;
(3)办案文书制作不规范、内容不全的扣2分;
(4)处罚决定书制作不规范、内容不全的,如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及依据、证据、处罚内容、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每缺(错)一项扣2分;
(5)案卷未装订或者装订目录不清、页码不明、材料不齐、排列无序及装订不整齐的,每项扣1分。
第四章大要案件数量评分
第十四条大要案件数量评分标准分为100分,其计算方法为:
(一)大要案件数量评分=大要案件数量平均分/基本分值;
(二)大要案件数量平均分=大要案件数量总分/本辖区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数;
(三)基本分值=大要案件数量平均分最高单位的平均分/100。
第十五条大要案件评判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已结案件,视为大要案件:
(一)对个人罚没入库额2万元以上的;
(二)对单位罚没入库额5万元以上的。
参评单位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大要案件逐案按要求填写在《大要案件一览表》上,在评查时提交省局。
第十六条办案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以案件和移送函以及司法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为准,计
入大要案件数量评分之列。
第十七条大要案件数量计分办法
(一)当事人为个人的案件:
l、罚没入库额2万元至3万元的,每案计5分;
2、罚没入库额3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每案计10分;
3、罚没入库额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每案计15分:
4、罚没入库额10万元以上的,每案计20分。
(二)当事人为单位的案件:
1、罚没入库额5万元至7万元的,每案计5分;
2、罚没入库额7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每案计10分;
3、罚没入库额10万元以上至15万元的,每案计15分。
4、罚没入库额15万元以上的,每案计20分。
(三)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每案计10分。
(四)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大要案件不得计分。
第五章案件罚没入库额评分
第十八条案件罚没入库额是指经办案单位依法处罚的,于本财政年度内缴入财政部门专项账户的罚没金额。
案件罚没入库额评分以评查时省局计财处出具的数据为准。
第十九条案件罚没入库额评分标准分为100分。其计算方法为:
(一)案件罚没入库额评分=辖区内办案单位平均罚没入库额/案件罚没入库额基本分值;
(二)辖区内办案单位平均罚没入库额=辖区内案件罚没入库额/本辖区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数。
(三)案件罚没入库额基本分值=辖区内办案单位平均罚没入库额最高单位的案件罚没入库额/100。
第六章行政处罚办案能手评选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办案能手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熟练掌握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执法主体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业务素质优良;
(三)严格遵守和执行办案程序、办案纪律,秉公执法、文明办案,严格依法行政;
(四)年度内参与查办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不少于10件,其中主办的案件不少于6件、大案要案数量不少于1件,且所办案件经按本办法之规定进行案件质量评查,评分全部达到90分以上;
(五)具有公务员身份,并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处罚办案能手评选条件适用于案件核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办案能手评选操作程序
行政处罚办案能手首先由各县级局根据上述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推荐到设区市局评审;设区市局对下级局推荐的行政处罚办案能手的事迹和主办的案件材料负责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条件的择优报送省局评定。
第二十二条评选材料包括行政处罚办案能手个人基本情况、事迹、单位意见等项(详见《行政处罚办案能手推荐表》),并将其参与查办的案件按要求逐案填在《行政处罚办案能手查办案件一览表》上,一并报送。
第二十三条同一起案件只能指定一名主办人员。
第七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省局对省级行政处罚办案先进单位和行政处罚办案能手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获奖的单位,由省局授予“省级行政处罚办案先进单位”称号,颁发奖匾,并发给30000元奖金;对获奖的个人,由省局授予“省级行政处罚办案能手”的称号,颁发证书,并发给3000元奖金。
第二十五条对获奖的个人,各级工商机关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爱护,促使其保持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六条 对伪造事实、隐瞒情况骗取荣誉或在获奖后一年内发生其他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由省局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予通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级工商局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办案先进单位和行政处罚办案能手评选工作。在评选过程中发生的有争议的事项,由省局裁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与行政处罚办案先进单位、行政处罚办案能手评选有关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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