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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认真落实《加强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共建泛珠三角区域食品安全体系合作协议》的通知
赣工商办字[2005]29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届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高层联席会议于2005年10月19日在四川省成都召开。来自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9个省、自治区工商部门的50余名代表聚首蓉城,建言献策共谋合作发展。四川省副省长黄小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签署了《加强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共建泛珠三角区域食品安全体系合作协议》。现将《合作协议》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抓好落实,进一步巩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成果,认真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大工作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密切与各成员方合作,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为9省区共同繁荣发展,作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贡献。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加强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共建泛珠
三角区域食品安全体系合作协议
为贯彻《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局服务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工作意见》精神,履行工商部门职能,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合作,共建区域食品安全体系,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保障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九省(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高层联席会议协商,特制定共建泛珠三角区域食品安全体系合作协议。
第一章合作目的及原则
第一条合作宗旨。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国家形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是国家赋予工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工商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行政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以及“标本兼治、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针,加强区域合作、协调和交流,共建泛珠三角区域食品安全体系。
第二条合作目的。泛珠三角区域幅员广阔,人口众多,既是食品消费的大市场,又是食品生产加工的重要区域。同时,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东西部之间,省际之间,城乡之间差异较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监管工作任务艰巨。共建泛珠三角区域食品安全体系, 目的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市场监管, 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促进区域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三条合作原则。共建泛珠三角区域食品安全体系应遵循“自愿平等、合作交流、依法监管,科学高效、确保安全、共促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合作内容及措施
第四条加强食品质量监测工作合作
1.建立食品质量监测互动制度。每年度商定监测一类或几类食品,实施不同品种分区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报其他成员方。食品质量共同监测活动由当年轮值成员方负责组织协调,其他成员方分别负责实施。
2.建立处理不合格食品工作协作制度。各成员方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对已依法确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应相互通报,并共同采取有效措施联合处置。对其他成员方通报的监测抽查结果或食品安全信息,需要协查或作出处理的,应在调查或处理完毕后,及时向有关成员方反馈情况。
3.建立区域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各成员方在监测抽查中,对依法确定为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不合格食品,可在通报监测抽查结果的同时,提请其他成员方对该食品实施“退市”,经其他成员方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在区域内对该食品(同一生产厂家, 同一规格型号,同一生产日期)实施“退市”。
4.建立食品质量监测资源共享制度。各成员方要加强食品质量监测的有关信息工作,包括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发展趋势、食品安全现状评估、近期食品安全重点等信息的交流;定期或专项质量监测抽查结果,涉及区域内其他省(区)的,应及时通报涉及地成员方。
第五条加强区域内打假扶优联合执法合作
1.扶持名优企业发展。对名优食品企业在其他成员方地区遇到困难或问题时,应加强沟通,加大协调力度,妥善予以解决。相互认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避免重复检测检验。对食品安全隐患或事故涉及的其他成员方地区的食品,应及时与涉及地成员方加强联系和沟通; 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食品,应允许继续在该地区流通。
2.加大打假扶优执法力度。对各成员方通报的、成员方地区名优食品企业申诉的、在本地区发现的侵害成员方地区名优食品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应列为重要案件,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名优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区域内或省际间的侵害名优食品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相关成员方应联合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打击。
3.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每年度以国家工商总局部署的食品安全整治任务,或以各地实际情况确定的食品安全整治任务为内容,同时同步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执法行动由当年轮值成员方负责组织协调,其他成员方分别实施。
第六条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预警及应急合作
1.食品安全隐患预警。发现或获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后,应迅速将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所涉及的食品品种、有毒有害成分、可能的危害程度、危害方式、食品流向等情况通报其他成员方,使其他成员方尽早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
2.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突发性事故,发生地成员方应视情及时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通报其他成员方。通报的情况包括: 事故的性质、波及的范围、食品品种、有毒有害成分、危害方式、食品或原料的流向、造成的危害,是否启动应急机制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提请其他成员方采纳的应急措施,以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等;其他成员方在组织本地应急处置准备工作时,可向发生地成员方请求支持和帮助;对发生地成员方提请其他成员方配合的建议,其他成员方应积极协调,采取必要的配合措施。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发生地成员方应及时向其他各成员方宣布解除应急机制,并将事故原因、采取的应急措施、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效,对今后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情况,向其他成员方通报。
第三章合作保障机制
第七条建立协调联系制度。各成员方应加强协调和联系,推进各项合作事项的开展;各成员方可就合作事项或共同关注的问题,召开专项工作会议或研讨会。协调联系召集方为轮值成员方,召集人为轮值成员方分管副局长, 负责组织、协调合作协议的实施;具体协调联系事宜由轮值成员方相关机构或部门承担,负责收集和协调各成员方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当年专项合作事项建议,拟定方案,筹备会议,总结工作等。
第八条建立工作交流制度。各成员方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度、措施等方面信息的交流;加强相互之间的考察学习;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情况的协调沟通,保障合作协议各项内容顺利实施。
第九条各成员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合作协议的各项内容在本省(区)范围内得到落实。
本协议2005年1 0月19日于四川成都签署。协议一式九份,成员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成员方签字:
签字方 签字代表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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