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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规则》通知
           作者:05采集员 文章来源:老网站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5 17:59:43
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规则》通知
赣府法办字[2005]1号
 
各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我办重新制定了《江西省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规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六日
 
 
 
江西省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做好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条办案人员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应当开始进行立卷的准备工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系统收集整理有关文件、文书和其他材料;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整理案件的全部文件、文书和其他材料,并在结案后两个月内完成立卷工作。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实行一案二卷一号制度。正卷包括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及相关材料,文书正本一式只存一份;副卷包括与案件有关但又不宜装入正卷的其他材料。
不便随文书立卷的音像证据,应当在卷内备考表上注明录制的形式、数量、内容、时间、地点及制作者、存放地点等情况,并按音像档案的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条行政复议案卷正卷内的文书和相关材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终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
(三)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书等);
(四)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
(五)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六)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七)提出答复通知书;
(八)行政复议答复书;
(九)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
(十)第三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十一)复议机构收集或调取的相关材料;
(十二)复议机构调查笔录;
(十三)复议机构勘验笔录;
(十四)案件审查报告;
(十五)行政复议决定(终止行政复议)呈批表;
(十六)送达回执;
(十七)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十八)卷内备考表。
复议案件经过质证审查、中止审查(含规范性文件转送审查)、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有关文书和材料列前款第(十三)项之后入卷。
第六条行政复议案卷副卷内的材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有关行政复议文书副本;
(二)办案人员阅卷笔录,复议机构讨论案件记录;
(三)内部请示、报告及批件;
(四)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五)卷内备考表。
第七条正卷或副卷的卷内文书和相关材料按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确定的顺序编写卷内目录,列案卷扉页。
第八条办案人员编写卷内目录时,卷内文书没有标题或者标题不规范的,应当根据文书内容拟定标题,并加上“〔〕”。
第九条行政复议案卷卷内文书材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第十条行政复议案卷应当写明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立卷时间;卷内文书如有需要说明的情况,应当逐项填写在卷内备考表内。
第十一条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卷内文书需要手书的,使用钢笔、水笔或毛笔书写。
第十二条案卷文书和材料按A4版面规格入卷。纸面过小或者装订影响字迹的文书,应当另用纸加衬边后再装订。纸面过大的文书,应当按案卷规格大小折叠整齐。需附案卷的信封应当拆剪放平,邮票及邮戳不得撕拆。文书上的金属物应当剔除。
已破损的文书应当予以修整。字迹模糊或者易褪变的文书应当予以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案卷应当使用棉线绳并采用三孔一线方式装订。
第十四条案卷保管期限,按永久、长期、短期分为三类,由办案人员根据案件的保存价值拟填,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查后归档,并确定专人按档案管理的规定妥善保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文书,应当列为密卷,归档时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注密级。密级的确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1日起试行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原法制局制定的《江西省行政机关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暂行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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