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审批签署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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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05采集员 文章来源:老网站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5 17:5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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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审批签署问题的通知
赣工商法字[2005]4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我们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一些设区市工商局的部分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由不担任局长(含副局长)职务人员签署审批意见。为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审批签署问题,特通知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有关事项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概念,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国家工商总局第58号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含副局长)。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局长或者副局长审批。目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大多是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主要是对行政处罚工作的延续,这里,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概念,也应当理解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含副局长)行政复议的有关事项也应由复议机关的局长(含副局长)审批。
对行政行为的授权,不同于对民事行为的授权。行政行为授权必须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有权签署审批意见的人员,在国家法律和国家工商总局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部分设区市工商局授权局长(含副局长)以外的其他人员审批、签署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做法,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当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有上述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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