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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转发省编办《关于各县(市、区)工商局增设政研法规股的批复》的通知
赣工商人字[2005]6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各县(市、区)工商局增设政研法规股的批复》[赣编办发(2005)9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局领导的有关指示,现就全省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政研法规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政研法规股,是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法制机构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一线的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相关事项的落实工作。
二、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立即着手实施政研法规股的组建工作:一是要迅速组建机构,各单位的政研法规股最迟应当在7月底挂牌工作,机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政研法规股;二是要及时抽调工作人员,各政研法规股配正职1名,工作人员按照不少于3人配备,并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8月底前,必须到位2人);三是要落实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有关条件,要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的规定,对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必需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调查取证设备、工作场所、办公设备等,要给予保障,并给予法制工作人员与其他办案人员同等的待遇。
三、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国家公务员;
(二)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三)参加过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四、从即日起,政研法规股股长的任职,必须报经上一级工商局备案同意。具体备案手续,由上一级工商局的人事部门商法制部门办理。
五、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政研法规股的工作职责,原则上与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法制机构相同,具体为:
(一)组织和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拟定、协调和发布工作;
(二)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
(三)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行政赔偿工作;
(四)组织法制宣传培训,指导工商行政管理所(分局)的法制工作。
六、省局拟于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政研法规股组建之后,举办一期全省工商系统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届时将组织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法制工作。今后,凡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均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各县(市、区)工商局增设政研法规股的批复》(略)
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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