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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 10:28:51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第三条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第四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二)代理人名称(姓名);(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第六条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第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第八条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第九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第十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阅。《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各一式四份,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留存两份,其中一份留作动产抵押登记档案,一份置备于《动产抵押登记簿》中。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第十二条反担保及最高额抵押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5号令)废止。

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辅导提纲一、立法背景《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后,物之归属得以确认,分争得以定止。对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将发挥重要作用,而作为物权重要内容的担保物权中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亦将更大地发挥促进资金融通作用。市场经济追求利润最大化,决定了要求各环节高效率运作。《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制定,将使政府职能部门更好为经济发展服务。因此,《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是法制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结果。二、立法目的《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让债权人根据登记(公示)显示的信息,作出正确的判断。正确的登记行为,符合物权法的本意,也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本意。因此,规范抵押权登记行为十分重要。《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充分体现构建服务型政府思想,确保登记为相对人提供高效的服务。三、调整范围《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相对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愿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为相对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的范围包括一般动产抵押、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和反担保抵押登记。四、主要内容《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共计14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相对人主体资格范围;动产抵押物范围;登记的要件;登记的内容;登记的抵押担保形式及种类;登记的程序及管理等。

三《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试题一、选择题1、《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A、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B、为了促进管理,防止重复抵押。C、为了资金流通,方便抵押。D、为了依法行政、提高效率。2、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相对人主体有()A、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B、部分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全体农民。C、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D、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3、可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有()A、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B、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C、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D、省工商行政管理局。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范围包括()A、企业动产B、企业设备设施、原材料、产权、C、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家庭财产D、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抵押担保形式有()A、浮动抵押和流质抵押。B、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C、一般动产抵押。D、反担保抵押。二、判断题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动产抵押登记的主管部门。()2、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是重要的行政许可事项。()3、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应提交董事会决议。()4、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提交家庭协议。()5、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可以不提交主合同和从合同。()6、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7、法律禁止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担保物权。()8、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9、反担保就是方向相反的抵押担保。()10、最高额抵押就是最大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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