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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
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
处罚案件听证规则(2007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听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适用本规则。第四条听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二)公开、公正、效率;(三)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四)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采用上述方法无法送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第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接到告知听证的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挂号寄出听证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前款规定的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第九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听证。第三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第十条听证主持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主持人可以由一至三人担任,二人以上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由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第十一条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回避:(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的。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有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当事人申请记录员、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报告本机关负责人,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责:(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三)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等相关内容进行询问;(四)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五)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宣布结束听证;(六)本规则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的当事人。第十八条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向听证主持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第十九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第二十条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第二十一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第二十二条听证主持人有权决定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第四章听证准备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第二十四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三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阅卷,准备听证提纲。第二十五条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五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第二十六条听证主持人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并退回案卷。第二十七条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举行。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第五章听证第二十八条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就绪。第二十九条记录员应当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第三十条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第三十一条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三十二条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三)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四)互相辩论;(五)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第三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作出延期、中止、终止听证的决定。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二)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确定相关权利义务继承人的;(四)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五)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三)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四)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第三十八条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第三十九条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已举行听证会的,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第四十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第四十一条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案由;(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四)听证的简单经过;(五)案件事实;(六)处理意见和建议。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障听证经费,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1996年10月17日国家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同时废止。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
听证规则》学习辅导提纲
一、立法背景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其确立的听证制度,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该《暂行规则》的制定与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工商机关案件办理中的听证程序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在促进工商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新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该规章在适用上存在着一定的脱节现象。为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本着贯彻周局长“四个统一”的精神,对该规章进行了修订,于2007年9月4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发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二、立法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提高行政处罚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加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该《规则》与原《暂行规则》相比,降低了申请听证的门槛,扩大了接受听证的范围,充分体现了效率原则,明确了听证告知的内容,调整了听证主持人的职责,完善了听证制度,明确表述“依法回避制度”,得以更大范围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和谐。三、主要内容《规则》一共六章四十三条。主要修订的内容如下:1.扩大了申请听证的范围。将原《暂行规则》中“对公民处以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修改为“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增加一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处罚,达到上述规定数额的,也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明确听证告知的内容。《规则》规定,在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同时,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充分体现了“公开”原则,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3.对听证主持人的职责作了进一步规定。在听证活动中,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责:(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三)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等相关内容进行询问;(四)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五)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宣布听证结束;(六)《规则》赋予的其他职责。使主持人行使职责有法可依。4.完善了“中止听证”,新增了“终止听证”的情形。新增加了一种可以中止听证的情形“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确定相关权利义务继承人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以及“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5.增加“效率”原则。听证程序作为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个子程序,应当体现“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首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其次,就听证告知书的送达时间进一步明确,就听证申请提出的方式规定可以“在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再次,对于邮寄送达听证告知书的,允许当事人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规定时间内未收到的,可以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最后,规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避免听证结束后报告拖延不结的现象。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
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试题一、选择题(不定向选择)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的原则有()。A.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B.公开、公正、效率C.依法实行回避制度D.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A.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B.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C.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D.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3.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A.事实B.依据C.理由D.处罚内容4.采取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的,其送达方式有()。A.将告知情况记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B.直接送达给当事人C.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D.邮寄送达当事人5.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内,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挂号寄出听证告知书之日起()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A.三个工作日,十五个工作日,十五日B.三个工作日,十五日,十五个工作日C.三日,十五日,十五日D.三个工作日,十五日,十五日6.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的有()。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B.案件核审人员
C.与案件无关的工商机关工作人员D.案件调查人员7.记录员由()指定,具体担任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B.听证主持人
C.听证参加人D.听证申请人8.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有()情形时,应当回避。A.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B.与案件有利害关系C.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D.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9.《29号令》规定听证主持人可以行使()职责。A.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B.主持听证C.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D.决定听证记录人员回避10.听证当事人包括()。A.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B.听证翻译人员C.要求举行听证的法人D.听证记录人员11.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为参加听证。A.三人B.二至三人C.四人D.一至二人12.听证主持人应当于举行听证()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A.三日B.五日C.七日D.九日13.听证纪律包括()。A.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B.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摄影C.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D.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14.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作出()的决定。A.延期听证B.中止听证C.终止听证D.恢复听证15.以下属于可以中止听证的情形有()。A.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B.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C.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的D.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16.以下属于可以终止听证的情形有()。A.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B.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C.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的允许中途退场的D.当事人解散,需要确定相关权利义务继承人的17.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内写出听证报告。A.三日B.三个工作日C.五日D.五个工作日18.听证报告应当包括()内容。A.听证案由B.听证的时间、地点
C.案件事实D.处理意见和建议1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A.场地B.设备C.经费D.其他便利条件2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自()施行。A.2007年10月1日B.2007年11月1日C.2007年9月1日D.2007年10月30日二、判断题(下列叙述正确的划“√”,错误的划“×”)1.国家工商总局29号令规定的听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民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三千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二万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可以直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6.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7.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听证告知书的,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收到的,应当在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8.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9.二人以上共同担任听证主持人的,应当确定一名首席听证主持人。()10.案件调查人员可以担任听证主持人。()11.记录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指定。()12.听证翻译人员一定不需要回避。()13.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14.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15.在听证活动中,听证主持人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等相关内容进行询问。()16.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向听证主持人申请参加听证。()17.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18.案件调查人员可以不参加听证。()19.听证主持人有权决定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2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21.举行听证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查阅案卷,并准备听证提纲。()22.听证主持人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23.听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举行。()24.听证纪律由听证主持人宣布。()25.对违反听证纪律情节严重的,听证记录员有权责令其退场。()26.听证中,互相辩论的顺序应当在双方陈述之前。()27.当事人在听证中可以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视情况决定是否接收。()28.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必须经过听证主持人的允许。()29.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可以终止听证。()30.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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