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二学习辅导提纲三试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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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 10:3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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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
一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第四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第八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第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十条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二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第十三条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权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第十四条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异地办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十八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二十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第二十二条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二十四条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亦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第二十五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七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第二十八条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二十九条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第三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三十三条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三十四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决定查封、扣押;(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三十六条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第三十七条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制作协助扣押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十八条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第三十九条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第四十条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一条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第四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履行。第四十三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第四十四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四十五条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第三节核审第四十六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第四十七条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法制员负责核审。第四十八条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第四十九条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六)处罚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第五十条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六)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七)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八)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第五十一条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前款规定的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行使权利。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第四节决定第五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第五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范围,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第五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第五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以上告知,依照有关规定应予公示的,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第五十九条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六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六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第六十二条前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第六十三条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第六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办案人员应当交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归档保存。第五章期间、送达第六十五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第六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第六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文书,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外,应当按下列方式送达:(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三)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六十八条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六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对公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其他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第七十条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第七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第七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管理、处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七十四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收的票据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第七十五条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七十六条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帐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立卷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一)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三)书写文书用毛笔、钢笔或者打印;(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第七十八条正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一)立案审批表;(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四)送达回证;(五)听证笔录;(六)证据材料;(七)财物处理单据;(八)其它有关材料。副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二)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三)核审意见;(四)听证报告;(五)其它有关材料。第七十九条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监督第八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有权决定对本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决定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第八十一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审查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理决定时,可以直接纠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也可以责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行纠正其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对于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纠正决定,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执行。第八十二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期限内结束案件审查。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审查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审查决定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八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行政处理决定的,原办理此案的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第八十四条对原行政处理决定重新审查的,审查结论一般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八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视情节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九章附则第八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八十七条依法具有独立执法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队、所等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八十八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第八十九条行政处罚文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第九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学习辅导提纲一、立法背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58号令)自1996年10月17日实施以来(除2000年12月对其中个别章节进行修订外,一直沿用至今),对于规范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提高工商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处罚办案质量,促进工商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修订该规定的必要性日渐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和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行政执法日益面临新的更高的要求,而58号令的一些规定不能满足这些要求。二是涉及行政处罚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一些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相继出台,而58号令中的一些规定与这些法律法规不够衔接。三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国家工商总局十分重视规范执法办案工作,曾多次提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要求。周伯华局长2007年年初又提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努力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的工作目标和要求。要实现这些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需要对58号令进行完善。四是促进廉政建设的需要。2005年12月8日,总局下发了《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制和预防腐败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其中把修订58号令作为深化“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和创新,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确定下来。五是从工商机关的执法实际看,通过多年的执法办案实践,各地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不断从制度层面上完善地方执法办案制度,已经形成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办法,其中有些办法可以上升为全系统共同遵循的办案规则。2005年底,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启动58号令的修订工作,在反复征求地方工商局意见和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几易其稿,经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讨论通过,易名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总局第28号令公布实施(以下简称28号令)。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亮点28号令分为9章,共90条。与58号令相比,删除了原有的“行政复议”和“备案”两章,增加了“监督”一章。其中的亮点主要有:(一)关于工商所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问题工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随着工商系统执法体制改革,工商所的职能不断调整,各省相继规定了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但都希望总局统一规范。经过认真研究,考虑到各地工商所的实际现状,总局作出统一规定反而不利于各地工商所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因此,为了更充分地发挥省级工商局垂直管理的优势和作用,28号令授权省级工商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二)关于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的问题投诉、申诉、举报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权利,权利的内容包括进行投诉、申诉、举报和获知投诉、申诉、举报结果两部分。但在实践中,公民的这些权利往往因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不告知处理结果而落空。同时,在实践中,已经开始出现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以不作为为由,就工商局不告知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部分工商局因此而败诉。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的这项权利,28号令中增加了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处理结果的规定。规定分为两个部分,对于不予立案的,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告知;对于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终结后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三)进一步完善调查取证程序的具体规则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此次修订根据执法实践反映出的问题,在证据制度部分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如规定了调查取证应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增加规定了计算机数据、域外证据的证据形式,抽样取证、鉴定的规则,并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要求。(四)确立符合执法实际的核审制度核审制度是一项内部程序制度。多年来,核审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各方面的充分肯定。鉴于目前执法实际的变化,似无必要对行政处罚案件全面核审,但也不宜全面废止,而应着重对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进行核审把关。因此,28号令规定由各省级工商局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五)关于行政处罚期限的问题《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期限。一直以来,工商机关的程序规定中也未对行政处罚的期限进行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案件久办不决等问题,损害了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和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全国人大代表也几次提出这方面的立法建议。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罚的办案效率,28号令中增加了关于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六)关于涉案财物处理问题涉案财物的处理,既关系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关系到廉洁执法的问题。针对基层执法存在的问题,28号令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管理、处理制度,同时在第76条对无人认领财物的处理方式规定严格的程序,防止随意处理当事人的财物,侵犯当事人的财产。(七)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案卷评查”是国务院确定的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形式。历年总局进行的执法检查中,抽查行政处罚案卷也是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次修订中,针对案卷对内、对外不同的需要,28号令进一步明确了正卷、副卷应包括的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使行政处罚文书更加完善。(八)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为了解决行政处罚中错案的复查和纠正问题,28号令在总则第4条规定了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监督的内容,以突出加强监督的重要性。更为重要的是,此次修订专门设置了第八章“监督”,规定对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不应处罚而进行处罚,以及处罚不当等所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问题,通过本机关负责人和上级机关的决定,可以启动监督程序,并明确了具体的纠正程序,特别强调了对于上级机关的纠正决定,下级机关应当坚决执行。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试题一、单项选择1、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A、广告发布者B、广告主C、广告经营者2、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A、先立案B、后立案C、最先立案D、最后立案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A、构成B、涉嫌C、属于D、形成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A、五B、七C、十D、十五5、办案人员调查案件,()少于两人。A、不得B、可以C、应当D、一般不得6、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A、可以B、应当C、一般可以D、一般应当7、办案人员()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A、可以B、应当C、一般可以D、一般应当8、()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A、法律B、法规C、法律、法规、规章D、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9、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A、负责人B、主要负责人10、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另有规定的除外。A、法律B、法律、行政法规C、规章D、法律、法规11、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A、负责人B、主要负责人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A、县级B、市级C、省级1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A、办案机关B、办案机构C、核审机构D、办案人员14、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协调工作A、上一级B、同级C、共同的上一级D、原级1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A、可以B、有权C、无权D、不得16、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日内作出处理决定A、三十B、五十C、六十D、九十17、()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A、每一次B、首次C、第二次D、最后一次1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送达。A、五B、十C、七D、十五1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管理、处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A、省级B、市级C、县级20、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内领取。A、一个月B、三个月C、五个月D、六个月21、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审查决定作出后()内,将审查决定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A、五日B、七日C、十日D、十五日22、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回避。A、办案人员B、核审人员C、办案机构D、原办理此案的办案人员2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时,书写文书用()。A、毛笔B、钢笔C、毛笔、钢笔D、毛笔、钢笔或者打印24、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A、办案机构补正B、办案机构修改C、办案机构纠正D、建议不予行政处罚2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A、办案人员B、办案机构C、核审人员D、核审机构二、多项选择1、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A、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B、注明出证日期C、注明证据出处D、签名或者盖章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A、损毁B、销毁C、转移证据D、使用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A、制作抽样记录B、当场检测C、对样品加贴封条D、开具物品清单4、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A、当场清点B、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C、开具清单D、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5、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A、截留B、私分C、变相私分D、占有6、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A、案卷B、核审意见
C、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D、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A、法律B、法规C、规章D、规范性文件8、案件处理过程中()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A、听证B、公告C、调查D、鉴定9、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A、书证、物证、证人证言B、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C、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D、勘验笔录、现场笔录10、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A、动用B、调换C、损毁D、销毁11、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A、解除查封、扣押措施B、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C、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D、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12、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审案件的()。A、类型B、范围C、数量D、性质13、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时,对()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A、定性不准B、适用依据错误C、处罚不当D、程序不合法1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A、事实B、理由C、依据D、处罚内容15、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措施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B、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千分之三加处罚款三、判断题1、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权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2、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3、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4、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5、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6、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要时可以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8、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9、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10、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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