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篇《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一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二学习辅导提纲三试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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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 10:3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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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
和保护办法
一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维护著名商标声誉,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申请著名商标认定前,该商标连续3年合法使用,商标权属无争议;(三)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质量稳定,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良好声誉;(四)该商标所指商品销售区域较广,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五)该商标有严格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及保护措施。第六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三)商标注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商标使用人的,还须提交该商标使用许可的证明材料);(四)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省内同行业排序情况的有关材料;(五)该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材料。第七条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推荐或者不予推荐的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之日起20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第八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应当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初步审查公告,并征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自初步审查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如实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第九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的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每次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认定委员会委员参加。认定委员会组成办法以及著名商标的具体认定标准、程序、规则,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认定委员会应当依据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有关方面意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提交认定的商标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评价。第十一条认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的商标,认定为著名商标。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相应证明,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告。未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认定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延续认定并公告。每次延续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逾期不申请延续认定的,该著名商标失效。第十三条自著名商标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其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著名商标所指的商品、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著名商标”字样。未被认定为著名商标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著名商标”字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二)著名商标所有人转让其著名商标的;(三)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第十五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该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维护商标声誉。第十六条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他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三)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相近似的包装,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第十七条在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致使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十八条著名商标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侵权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帮助。第十九条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一)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的;(二)在著名商标的有效期内,该著名商标所指商品因质量等问题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三)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使用“著名商标”字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四)有其他违反著名商标管理规定行为的。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认定著名商标的;(二)未依法履行保护著名商标职责的;(三)违法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三条认定委员会委员在著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著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严重失实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委员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认定著名商标,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
办法辅导提纲一、背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国内外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品牌竞争已成为市场竞争的主流。无论是在全球还是在国内经济体系中,面对国内外强势品牌的竞争,全社会商标意识虽然得到了提高,但我省的商标意识在整体上还处于弱势状态,如何在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迅速培育一批江西品牌,提升江西品牌和江西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是我省现在和今后经济发展中重要的任务之一。目前,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有了专门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也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国有20多个省(市、区)通过人立法或省政府规章制定了各自的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大了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同时也配合了国家工商总局的驰名商标申报工作。省政府于2007年9月13日颁布《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必将进一步提升江西品牌和江西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二、目的和调整范围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保护范围,认定的著名商标适用于服务商标。三、主要内容(一)申请主体1、企业,2、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4、个体工商户,5、自然人。(二)申请著名商标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及申请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办法》第五条对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条件作了五项规定,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省工商局制定了著名商标认定的具体认定标准,归纳为以下:1、申请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2、申请认定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已连续合法使用3年以上。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商品上所标注的申请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者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4、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等相一致。5、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6、申请人由于转制或其它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的,应在办理结束后由法定商标所有权人提出申请。7、申请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者淘汰的商品;申请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8、申请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内或国内同类、同档商品(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在全省范围内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9、申请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或者商标所指服务的提供者,应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服务)管理体系,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近三年无较大质量事故。10、申请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不定期监督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或有拥有省以上(含省级)免检产品证明。11、消费者或用户对申请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的质量投诉。12、申请商标所指商品的市场应基本覆盖全省或辐射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外省(市)市场。13、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标的产品出口额应占企业总出口额的50%以上。14、申请人应积极参加省级媒体上有关省著名商标认定宣传活动,开展企业形象和品牌宣传,增强商标在全社会的知名度。15、申请人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16、申请夫应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制度;使用商标规范。17、申请人能认真执行《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商标权。曾被假冒侵权的,申请人应提供商标被假冒侵权事实及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出诉求等材料。申请人在申请著名商标认定时,应相应地提交上述规定的有关材料。(三)申请人主要经济指标为了申请人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主要经济指标的操作,省工商局在认定标准中申请企业的经济指标作具体量化。申请商标所指商品的年产量或销售收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水泥年产量100万吨以上;其它大宗产品年产值(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服务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年出口额应占年销售收入50%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单纯农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地方特色传统农产品加工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四)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对申请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作了规定。1、申请申请人应书面向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并提交《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0日内提出推荐或者不予推荐的报告,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受理、初审和公告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之日起20内,依据《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限期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初步审定的商标及申请人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公示期限为30天,并征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消费者协会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初审商标提出异议。3、审定和公告(1)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的结果整理为书面材料交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定,并于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15日内将申请认定商标的需审核的申请材料送交认定委员会委员审查。(2)召开认定委员会会议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委员们对照《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及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初步审查的情况,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的申请商标,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著名商标时,必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认定委员会委员参加。(3)认定委员会会议的审定情况及表决结果,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形成书面报告递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4)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认定委员会的审定情况及表决结果,依据《办法》规定予以审核认定。(5)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江西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决定后,在省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未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6)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期满后申请延续认定的,简化认定程序,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7)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认定的,在省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未被延续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著名商标有效期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的可申请延续认定。申请延续认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六)著名商标特殊保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所指商品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他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相近似的包装,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致使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著名商标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侵权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帮助。(七)撤销著名商标的条件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在认定、使用著名商标时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撤销该著名商标: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的;在著名商标的有效期内,该著名商标所指商品因质量等问题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使用“著名商标”字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有其他违反著名商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八)法律责任1、以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的,《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万以下罚款。2、冒充著名商标的,《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违反《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4、《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组织认定著名商标的、未依法履行保护著名商标职责的、违法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和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在著名商标认定过程中作假、徇私舞弊,造成著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严重失实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委员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九)严禁收取费用《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认定著名商标,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三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 办法试题一、 判断题(对的打V,错的打X)1、未注册商标可以申请著名商标认定。()2、任何商标所有人都可申请著名商标认定。()3、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4、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在上年度抽查中存在质量问题,不得申请著名商标认定。()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材料决定不受理的,无需通知申请人。()6、著名商标可许可他人使用。()7、他人不得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8、著名商标所有人可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使用“著名商标”字样。()9、著名商标所有人发生名义变更的应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10、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应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认定申请。()11、著名商标所有人只能将“著名商标”字样使用在商品上。()12、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13、认定著名商标时,申请人应缴纳认定费用。()14、只有商品商标才能申请著名商标认定。()15、申请著名商标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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