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政策法规 >> 企业登记管理 >>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收取保险代办手续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1 15:03:02
工商公字【1997】第256号1997.10.28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从事航空人身意外险保险业务中支付、收取高额代办手续费行为可否按商业贿赂进行处罚的请示》 ( 豫工商字 【1997】 第 224 号 )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对于航空人身意外险代办手续费的支付标准是有严格规定的,保险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向保险代理人支付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代办手续费的手段竞相推销航空人身意外险保险的行为,损害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在办理航空人身意外险保险业务中支付、收取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手续费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所有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 编辑制作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东三路2号
    邮编:330046 电话:(0791)6350215 传真:(0791)6350070
    mailto:webmaster@jxaic.gov.cn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6.0以上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