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问题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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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1 15: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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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市字【1997】第195号1997.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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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的请示》 ( 陕工商法函字 【1997】010 号 )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办发 【1994】69 号文件,坚决查处各种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国办发 【1994】69 号文件规定,各类期货咨询机构、投资服务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期货代理业务,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过程中,对非法期货交易“非法收入”问题,可以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 【95】 汇管函字第 191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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