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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2 15:43:03
工商【1990】82号1990.3.31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 ( 盐工商 【1990】13 号 ) 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中所讲的“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新闻出版单位的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由其隶属的新闻出版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记者站或办事处是非法成立的,并擅自使用新闻出版单位的名义非法经营广告业务,则由该记者站或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一律按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 O 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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