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政策法规 >> 商标广告管理 >>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2 15:44:27
工商【1990】第60号1990.3.14
  涟源市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招牌是广告宣传的一种媒体。企业 ( 或事业单位 ) 自己承担费用,为传递信息、树立形象、招袜顾客等进行自我宣传而制作的招牌,通常叫招牌广告,属于广告管理的范围。因此,你院受理的涟源三川艺术社不服娄底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娄地工商广复字 【1989】 第 002 号复议决定书》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所涉及的企业招牌是广告,应当属于广告管理的范围。 

  


                                              一九九 O 年三月十四日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所有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 编辑制作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东三路2号
    邮编:330046 电话:(0791)6350215 传真:(0791)6350070
    mailto:webmaster@jxaic.gov.cn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6.0以上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