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维护城乡集市秩序保护正当贸易的通知 |
|
|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6 16:10:57 |
|
【83】工商第55号1983.3.12 |
|
|
|
| |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乡集市贸易迅速恢复和发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了许多工作,及时地处理了一些违反市场管理和治安管理行为,有效地打击了刑事犯罪活动。但是,有些地方的少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员,由于对集市贸易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调查研究,对党搞活经济的政策学习不够,理解不深,工作中也发生了一些问题。如乱扣乱罚、随意吊销营业执照、任意驱赶有证商贩和封闭集市等,甚至还发生了有的公安干警捆绑市场管理人员的事 件。
搞活经济和维护市场治安秩序是一致的。要搞活经济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治安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正当交易,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 一 ) 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公安干警要进行有关政策法令的教育。公安人员要熟悉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要学习交通、治安管理法规,提高遵守法规、执行政策的自觉性。
( 二 ) 规模较大的市场,根据实际需要,由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共同组成治安办公室,负责市场秩序、交通管理,调解群众纠纷,取缔黑市,同刑事犯罪活动作斗争。对参加治安办公室的群众治安积极分子所需的报酬,由市场管理费开支。
( 三 ) 相互支持,密切协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管理中,要认真执行小型旧农机具、大牲畜、旧自行车等凭证交易的规定。发现来路不明人员和可疑物品,应进行了解,及时与治安办公室联系或向公安部门反映,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查处工作。公安机关要切实支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行使职权,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治安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
( 四 ) 持有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在指定地点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流动经营,应受到保护。在整顿交通、市容过程中,不能对他们随意驱赶、扣罚。对他们的违章行为,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情节轻微的,坚持说服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属于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属于违反交通、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 五 )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与公安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过协商,制定互相问的联系配合制度和办法,共同搞活管好市场。对集市贸易所需的场地,亦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根据有利于发展经济、不影响市容、不妨碍交通的原则,与城建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二日
|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文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下一篇文章: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把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场地列入城市规划的通知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